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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以“经济困难”拒付赡养费 法院判令按月支付并定期探望
近日,一起子女以“经济困难”拒付赡养费,法院判令按月支付并定期探望的案子,引起了社会特别是广大老年人的关注,记者为此专门邀请河南辽源律师事务所主任汪煜律师,就此案进行专业分析和点评。
子女以“经济困难”拒付赡养费 法院判令按月支付并定期探望
来源:开封网 作者:郭中昱 发布时间:2026-10-20 15:40:28

全媒体记者 郭中昱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老年人权益保护不仅是家庭的责任,更是法治社会的重要课题。近日,一起子女以“经济困难”拒付赡养费,法院判令按月支付并定期探望的案子,引起了社会特别是广大老年人的关注,记者为此专门邀请河南辽源律师事务所主任汪煜律师,就此案进行专业分析和点评。

基本案情:

71岁的孙某育有两子一女,丈夫早年去世,她靠打零工和亲友接济将三个孩子抚养成人。晚年孙某患风湿性关节炎、白内障等疾病,行动日益不便,仅靠每月不到200元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金度日,生活十分困难。三个子女中,大儿子常年在外地务工,对母亲不闻不问;二儿子以“自己也有两个孩子要养,老婆没工作”为由拒绝支付任何费用;小女儿虽时常探望,但经济能力有限,仅能偶尔买些米面油。

孙某多次要求三个子女分担赡养费用,均遭推脱。村委会和乡镇司法所多次组织调解,大儿子和二儿子均不到场,调解无果。孙某无奈之下将三名子女一并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每人每月支付赡养费800元,并定期探望。

法院审理:

法院一审认为,赡养父母是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孙某年事已高、体弱多病、收入极低,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的“缺乏劳动能力”且“生活困难”的情形,三名子女均应承担赡养义务。

关于赡养费数额,法院综合考虑孙某的实际生活需要(包括基本饮食、日常用药、住房水电等)、当地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水平、三名子女的各自经济能力和家庭负担状况,酌情确定大儿子和二儿子每月各支付赡养费700元,小女儿每月支付赡养费400元。同时,判令三名子女每月至少探望孙某两次,遇传统节日应探望一次;大儿子如因客观情况无法亲自探望,应通过电话、视频等方式每周至少联系一次,并承担孙某因重大疾病产生的医保报销后自费部分的合理分摊责任。

大儿子以“经济困难、路途遥远”为由上诉,认为判决数额过高、探望要求不切实际。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赡养义务不因经济困难而当然免除,经济困难只能作为确定赡养费数额的考虑因素,不能作为拒不赡养的正当理由。一审法院已根据各方实际情况酌情降低了数额标准,并无不当。探望方式也充分考虑了异地务工的客观限制,具有可操作性。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点评:

河南辽源律师事务所主任汪煜律师认为,本案系典型的赡养费纠纷,核心法律问题在于:子女能否以经济困难、距离远等理由拒绝或降低赡养义务?精神赡养义务能否通过判决强制执行?

一、经济困难不是拒绝赡养的法定理由

汪煜律师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赡养义务基于父母子女身份关系而产生,具有法定的、无条件的属性。子女自身的“经济困难”,只能在法院确定具体赡养费数额时作为酌情减轻的因素加以考量,而不能成为完全免除义务的借口。本案中,大儿子、二儿子均有劳动能力和相对稳定收入,法院根据其实际情况确定了不同数额,体现了“能力越大、责任越大”的合理分摊原则,也符合司法实践的一贯做法。

二、精神赡养是赡养义务的法定内容之一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明确将“精神慰藉”列为赡养义务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意味着,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不仅是给钱给物,更包括关心、探望、陪伴等精神层面的关怀。本案法院突破传统判决只涉及金钱给付的局限,明确判令子女定期探望、电话问候,是对精神赡养义务的司法确认和具体化。汪煜律师认为,虽然精神赡养的强制执行存在一定难度,但判决本身具有强烈的宣示和引导作用,同时为后续追究拒不履行行为的法律责任(如罚款、拘留)提供了依据。

三、赡养费数额的确定标准

汪煜律师认为,司法实践中,法院确定赡养费数额通常综合考量以下因素:一是被赡养人的实际需要,包括基本生活支出、医疗费用、护理需求等;二是当地的经济生活水平;三是赡养人的人数和经济承受能力;四是是否存在其他赡养义务人或社会救助渠道。本案中,法院在查明孙奶奶收入极低、疾病缠身的前提下,结合三名子女的不同能力,给出了梯度式的赡养费分担方案,既保护了老人的基本生存权益,也兼顾了赡养人的实际履行能力,具有合理性。

四、精神赡养“执行难”的社会破解之道

汪煜律师特别指出,尽管法院可以判决子女探望父母,但“常回家看看”难以强制执行。如何让精神赡养真正落到实处?一方面,需要加大对拒不履行赡养义务行为的信用惩戒和司法处罚力度,例如将有能力而拒不履行赡养义务的子女纳入失信名单、予以罚款或拘留,形成威慑;另一方面,更需要从源头上重建家庭伦理,倡导孝亲敬老的社会风气,鼓励子女在物质供养之外给予老人更多情感关怀。同时,社区、村居可以探索建立“亲情档案”“探视提醒”等柔性督促机制,政府应大力发展居家养老、社区日间照料等公共服务,用社会支持弥补家庭关怀的不足。

责任编辑:董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