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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见了,“生鲜灯”!
近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布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再见了,“生鲜灯”!
来源:汴梁晚报 作者:康冀楠 发布时间:2023-07-31 11:28:27

全媒体记者 康冀楠

近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布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针对群众反映“生鲜灯”误导消费者问题,《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明确要求,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时,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

国家出台新规为生鲜食品去“滤镜”。目前,开封市场上“生鲜灯”的使用情况如何?是否有对消费者产生误导?记者进行了走访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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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鲜灯”使用较为普遍

作为消费者,我们都希望买到新鲜、优质、放心的肉类和蔬菜。然而,在超市或者农贸市场,我们往往会遇到这样的情况:在摊位上看起来颜色很好、很新鲜的肉类、蔬菜等生鲜食品,买回家一看,却不是那么回事。这是因为,商家使用“生鲜灯”后,让食品看起来新鲜了。

经常到市场买菜的市民,对所谓的“生鲜灯”并不陌生。不少菜市场的生鲜摊位上都挂着颜色各异的“生鲜灯”,这些灯光把鲜肉蔬果包装成了光鲜亮丽的“卖家秀”,但也让不少买回家后的市民直呼“上当”。 

7月28日上午,记者来到迎宾路附近一家市场,只见一些肉摊上挂着一盏盏“生鲜灯”,“生鲜灯”下的台面上摆放的肉类看上去非常鲜嫩,很是诱人。 

不仅在菜市场,在我市一些超市也能见到“生鲜灯”。记者在市区多家超市走访时发现,生鲜区域大都有“生鲜灯”,有的超市分别在肉类、熟食、果蔬等区域使用了不同颜色的“生鲜灯”。一块售卖中的猪后腿肉,在自然光下呈淡粉色,而在“生鲜灯”的照射下,看起来更加新鲜,让人更有购买欲。此外,水果、蔬菜在“生鲜灯”的照射下,颜色更加鲜亮。“生鲜灯”照射下的蔬菜看起来青翠欲滴,十分新鲜。在我市一些超市的水果区,则大多使用暖黄色的“生鲜灯”,让水果看起来品相更好。 

记者在走访中发现,对于使用“生鲜灯”,商贩习以为常。“这个灯不仅省电,而且会让肉变得好看,市场上卖鲜肉的一般都会用。”劳动路附近一家销售冷鲜肉的店主张女士对记者说。“‘生鲜灯’会让商品的卖相更好,买的人自然就多了。”在黄河大街南段,经营熟食的周凯表示,用上“生鲜灯”后,卤肉的品质看上去会更好,更容易让消费者有购买欲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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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市民被“生鲜灯”忽悠过

“我今年53岁了,平时买菜都去菜市场,对于以次充好的肉品和蔬菜通常都能识破,但还是被‘生鲜灯’骗过好几次。”说起“生鲜灯”这个话题,市民孙加云有些无奈。她告诉记者,有一次家人要吃红烧肉,自己去小区附近的一家店铺买肉,结果买到一块品质不佳的五花肉。“这家店铺的柜台前挂着红色灯罩的小吊灯,在灯光下照射下,五花肉显得十分新鲜,但拿回家后却现出原形,不仅色泽暗淡,甚至有些发白。”孙加云说,尽管此事过去半年多了,提起来还是气愤不已。

很多市民被“生鲜灯”忽悠过,市民吕清就是其中之一。吕清喜欢吃水果,隔三差五都会去超市或者水果店买些水果。“上个月,我被‘生鲜灯’蒙蔽了双眼。”吕清表示,她买的时候明明是色泽艳丽的车厘子,回家后从塑料盒里拿出来,不仅变得黯淡,而且上面还有斑点。如此巨大的反差,让吕清瞬间蒙圈,甚至怀疑被商家调包了。 

记者在我市豪德贸易广场以及中山路的灯具市场都看到了“生鲜灯”的身影。“市面上的‘生鲜灯’,其实就是能够呈现不同颜色的LED灯。”豪德贸易广场一家灯具专卖店的店主陈立阳告诉记者。陈立阳表示,商家做生意,卖场的照明采光十分重要,光照效果好、使用寿命长、用电量相对较低的LED灯,自然成了首选。大多数情况下,使用“生鲜灯”不会造成食品安全风险。 

记者登录多家电商平台,以买主身份咨询了几家售卖“生鲜灯”的商户。记者询问该如何挑选时,一店铺客服人员随即发来了各类使用场景所推荐的款式。“你放心,你使用这款灯后,生意肯定和以前大不一样。你把店铺环境的照片发过来,我们可以提供用灯指导。”这名客服人员告诉记者,在肉品区最好用红白光,熟食区则使用红暖光,蔬菜区用绿白光。这些颜色的光主要用于“提色”,而“白光”等中性光源则用于干货区,主要用于“提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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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用“生鲜灯”是对消费者权益的有效保护

从农田到餐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与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息息相关。“生鲜灯”作为一种照明设施,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提高商品的外观吸引力,但也可能被一些商家用来误导消费者,侵犯消费者的权益。许多人对商家使用“生鲜灯”来改变食品的外观感到不满。他们认为商家的行为是一种欺骗消费者的行为,违反了诚信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经营者“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近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布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第七条第二款明文规定:“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如有上述行为,“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这一规定是对“生鲜灯”使用规范的明确要求,禁用“生鲜灯”,既是重要的法治纠偏,也是必要的制度堵漏,更是对消费者权益的有效保护。 

“生鲜灯”光线下的食品看起来确实更新鲜,但也增加了分辨难度。采访中,记者发现,有一些商家没有使用“生鲜灯”,并且自信地表示,自家食品经过相关部门检验,对质量有信心,使用“生鲜灯”可能会被顾客误以为掩耳盗铃。对于12月1日不得使用“生鲜灯”的新规,大部分商家表示支持。 

采访中,不少市民表示,市场监管部门应该加强对“生鲜灯”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查处使用“生鲜灯”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



责任编辑:刘薇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