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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展改革委等14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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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展改革委等14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措施》
来源:开封市发展改革委 发布时间:2022-06-16 18:18:22

服务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为全力支持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渡过难关、恢复发展,日前,市发展改革委等14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在各行业充分释放政策红利助企纾困,切实做到让利市场、扶持产业、帮助企业,推动服务业加快复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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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全力支持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渡过难关、恢复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发改财金〔2022〕271号)和河南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4部门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工作方案>的通知》(豫发改财金〔2022〕39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服务业普惠性纾困扶持措施

1.延续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2022年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继续分别按10%和15%加计抵减应纳税额。(市税务局负责)

2.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市税务局负责)

3.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企业选择适用上述政策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享受其他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企业可按现行规定执行。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市税务局负责)

4.扩大“六税两费”适用范围。自2022年至2024年底,将省人民政府在50%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六税两费”的适用主体,由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扩展至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市税务局负责)

5.落实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自2022年至2024年底,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市税务局负责)

6.执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应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应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市税务局负责)

7.2022年对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给予减免。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市税务局负责)

8.2022年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执行期限至2023年4月30日。失业保险总费率降为1%,其中单位费率0.7%,个人费率0.3%;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可以继续执行费率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可以继续执行费率下调50%。(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9.对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在2022年度将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从60%最高提至90%。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0.实施阶段性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对餐饮、零售、旅游、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实施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单位应缴纳部分政策。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期限3个月(2022年4月至6月),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一年(2022年4月至2023年3月),在此期间,企业可申请不同期限的缓缴。已缴纳所属期为2022年4月费款的企业,可从5月起申请缓缴,缓缴月份相应顺延一个月,也可以申请退回4月费款。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养老保险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至2023年底前补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1.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到期后进行补缴。在此期间,缴存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缓缴影响。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缴存人,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

12.给予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且受疫情影响不能正常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和中小微企业,自2022年起免收3个月房租、减半收取12个月房租优惠;鼓励县区研究出台承租非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房租补贴政策。因减免租金影响国有企事业单位业绩的,在考核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认可。(各县区政府、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3.持续开展“爱尚生活 惠聚开封”系列促消费活动,活动期间通过政府投入、企业让利、社会资本等渠道发放餐饮、家电、商超等消费券。(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4.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力度,对新发放的符合财政贴息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实行财政全额贴息。(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5.发挥好支持普惠小微的市场化工具引导作用,从2022年起到2023年6月底,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的2%提供激励资金,按季操作。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困难行业特别是服务业领域的信贷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加强主动服务,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协商减免罚息。截止2022年底对到期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贷款本息,银行业金融机构可通过贷款展期、续贷、调整还款安排等方式,给予企业一定期限的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安排。对出租车司机、网店店主、货车司机等灵活就业主体,加大对其经营性贷款支持力度。(各县区政府、人行开封中支、市金融局、开封银保监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6.2022年继续推动金融系统减费让利,落实好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改革政策。各银行保险机构严禁以任何形式向小微企业违规收取服务费用,或通过借贷搭售、转嫁成本、存贷挂钩等行为变相转嫁、抬高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加重企业经营负担。(人行开封中支、市金融局、开封银保监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7.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中小微服务业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支持。做好受困中小企业续贷续保工作,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年化担保费率1%以下的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各县区政府、市金融局、人行开封中支、开封银保监分局、市财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8.加快建设市金融信用信息综合服务平台,加强与餐饮零售、文旅、交通物流等服务业行业主管部门信息共享,运用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交易流水、经营用房租赁、车辆船舶等资产信息以及有关部门掌握的信用信息等数据,开发专项信贷产品,提升风险定价能力,更多发放信用贷款。不断推动政务与金融数据资源整合,鼓励更多金融机构入驻市金融信用信息综合服务平台,加快服务业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网上融资对接、线上审批、线上投放,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市发展改革委、市金融局、人行开封中支、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交通运输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9.鼓励保险机构优化产品和服务,扩大因疫情导致餐饮零售、文旅、交通物流等服务业企业营业中断损失保险的覆盖面,提升理赔效率,提高对服务业企业的保障程度。(各县区政府、市金融局、开封银保监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0.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行为,研究实施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完善整治涉企乱收费协同治理和联合惩戒机制,防止对服务业的各项助企纾困政策效果被“三乱”抵消。(各县区政府、市市场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餐饮零售业纾困扶持措施

21.持续开展社区老年人助餐试点工作,争取实现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和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全覆盖。鼓励餐饮企业承接县区街道和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助餐项目。(市商务局、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2.积极申报县域商业体系建设示范市,到2025年基本实现县县有连锁商超和物流配送中心,乡镇有商贸中心,村村通快递。发挥我市县域产业基础和广阔市场优势,以渠道下沉和农产品下行为主线,完善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畅通工业品下乡和农产品进城双向流通渠道,推动县域商业高质量发展。(各县政府、市商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3.引导企业申报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项目,争取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资金,重点支持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农产品冷链物流、产地流通设施建设、农产品流通零售网点等。(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4.对于各级商务主管部门推荐的应急保供、重点培育、便民生活圈建设等名单企业,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适当降低贷款利率。(市商务局、市金融局、人行开封中支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旅游业纾困扶持措施

25.2022年继续实施旅行社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旅行社,可申请将暂退比例提高至100%,补足保证金期限延长至2023年3月31日。(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负责)

26.畅通文旅企业政银企对接渠道。建立“线上+线下”多层次、立体化政银企常态化对接机制,挂牌开封市文旅特色银行,为中小微文化和旅游企业提供投融资服务,引导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预期发展前景较好的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乡村旅游经营单位、星级酒店、旅行社等重点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加大信贷投入,适当提高贷款额度。(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金融局、人行开封中支、开封银保监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7.支持旅游企业承接机关企事业单位相关活动。出台旅行社承接机关企事业单位相关活动实施细则,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要求,规范业务流程。支持具备条件的星级旅游饭店、等级民宿等旅游企业为机关事业单位提供住宿、会议、餐饮等服务。(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8.落实文旅行业财政补贴。对3A级及以上旅游景区,2022年用于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和景观提升的新增贷款,财政给予最高不超过50%的贴息支持。(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交通物流业纾困扶持措施

29.2022年暂停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预缴增值税一年。(市税务局负责)

30.2022年免征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市税务局负责)

31.自2022年5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市税务局负责)

32.优化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尽快修订《开封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简化网络预约出租车审批流程,降低网约车车辆标准,提高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效益。(市交通运输局负责)

33.合理安排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的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农村客运补贴资金等,根据实际需要统筹安排资金,用于存在困难的出租车、城市公交运营等支出。对2022年内更新的新能源纯电动巡游出租汽车车辆实际出资人按照10000元/台进行补贴。(各县区政府、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精准实施疫情防控措施

34.认真落实严格、科学、精准的疫情防控措施,坚决防止和避免“放松防控”和“过度防控”两种倾向,有效恢复和保持服务业发展正常秩序。一是建立精准监测机制,运用大数据手段建立餐厅、商超、景点、机场、港口、冷链运输等服务业重点区域、重点行业从业人员库,落实重点人员和高风险岗位人员核酸检测频次,做到应检尽检。二是提升精准识别能力,确保疫情在服务业场所发生时全力以赴抓好流调“黄金24小时”。三是强化精准管控隔离,科学精准定位服务业重点、高危人群,对密切接触者和密接的密接进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对其他人员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分类管理。四是推广精准防护理念,餐饮、零售、旅游、交通客运、民航等行业和相关服务场所工作人员做到疫苗应接尽接,建立工作人员每日健康监测登记制度,增强从业人员和公众疫情防控意识。(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市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35.严格落实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防疫政策“五个不得”的要求,即不得禁止低风险地区人员返乡;不得随意扩大中高风险地区范围;不得随意将限制出行范围由中、高风险地区及所在区(县)扩大到所在地市;不得擅自对低风险地区人员采取集中隔离管控、劝返等措施;不得随意延长集中隔离观察期限。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对服务业行业提出精准防疫要求。一是不得突破疫情防控相应规定进行封城、封区,不得非必要、不报批中断公共交通。二是不得非经流调、无政策依据对餐厅、商超、景区景点、电影院及相关服务业场所等实施关停措施、延长关停时间。三是不得在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政策要求基础上擅自增加对服务业的疫情防控措施。统筹全市疫情防控总体要求,针对服务业行业特点,建立疫情防控措施层层加码问题反映、核实、纠正专项工作机制。(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市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组织保障措施

36.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建立协商议事机制,明确落实国家、省和市纾困助企政策工作台账。各牵头单位、责任部门,各县(区)要对照责任分工,抓紧制定操作性、时效性强的兑现细则及操作流程,并可以研究制定其他支持政策。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责任分工指导帮助企业用足用好纾困助企各项政策措施,加大各领域政策宣传力度,拓展宣传渠道,创新宣传方式,及时跟进解读,让企业知晓政策、了解政策、用好政策。


责任编辑:宋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