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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周岁以上居民变更姓名 本人可到派出所户籍室申请办理
行政案件尚未审结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结的,以及其他不宜变更”等五种情形的(以下简称五种情形),不再让群众提交所在单位或学校证明。
18周岁以上居民变更姓名 本人可到派出所户籍室申请办理
来源:开封网-汴梁晚报 作者:魏海洋 发布时间:2021-09-23 09:11:32

全媒体记者魏海洋报道  近日,居民张女士通过市长信箱咨询,如何办理变更姓名事宜,需要准备什么材料。接到咨询后,市长专线转交市公安局办理,市公安局予以详细解答。 

据市公安局介绍,根据河南省公安厅下发的《关于深化户政管理“放管服”改革  减少群众出具证明材料的通知》,群众申请变更姓名,符合姓名登记有关规定且不属于“正在服刑的、正在接受刑事案件或者治安案件调查的、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尚未执行完结的、行政案件尚未审结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结的,以及其他不宜变更”等五种情形的(以下简称五种情形),不再让群众提交所在单位或学校证明。根据变更姓名人员的年龄分别按不同的程序办理:14周岁以下人员变更姓名的,由其父母双方共同到派出所户籍室提出书面申请,派出所户籍民警当场办结;年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人员变更姓名的,由其父母双方共同到派出所户籍室提出书面申请并声明变更人不属于五种情形人员,派出所户籍民警受理后,应转交社区民警通过查询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等相关业务系统(必要时可进行走访调查),未发现有不应变更姓名情形的,逐级报县级公安机关治安(户政)部门审批后办理;18周岁以上人员变更姓名的,由本人到派出所户籍室提出书面申请并声明不属于五种情形人员。派出所户籍民警首先登录“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核实此人不属于被执行人后予以受理,并转交社区民警通过查询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等相关业务系统(必要时可进行走访调查),未发现有不应变更姓名情形的,逐级报县级公安机关治安(户政)部门审批后办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群众应当以经常居住地登记为常住户口。按照河南省公安厅有关规定,群众在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户籍业务的,派出所应当受理,不得以群众未在此实际居住为由拒绝为群众办理户籍业务。 

接到张女士的咨询后,治安管理支队已电话告知相关派出所为张女士办理户籍业务。如再次出现以未在此实际居住为由拒绝为群众办理户籍业务的,经查证属实后,将通报批评。 

9月21日下午,张女士告诉记者,她已经顺利改了名字。

责任编辑:刘薇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