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贸试验区将暂时调整适用有关法律规定 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4月2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授权国务院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有关规定,自贸试验区所在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其他区域参照执行。本决定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自贸试验区将暂时调整适用有关法律规定 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来源:开封网-开封日报 作者:王寅龙 发布时间:2021-05-07 06:48:25

全媒体记者王寅龙报道 4月2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授权国务院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有关规定,自贸试验区所在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其他区域参照执行。本决定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此次授权,意义深远,将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加快政府职能转变。 

据我市律师李嘉然介绍,此次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在自贸试验区暂时调整适用7部法律的有关规定,具体包括两种情形:一是按照直接取消审批的方式,暂时调整适用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的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筹设审批,民办普通、高级技工学校筹设审批,民办技师学院筹设审批;会计法规定的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二是按照审批改为备案的方式,暂时调整适用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的实施自学考试助学的民办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注册会计师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审批;拍卖法规定的从事拍卖业务许可;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规定的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分行级以下分支机构(不含分行)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审批,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分行级以下分支机构(不含分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外资银行分行级以下分支机构(不含分行)设立、变更、终止以及部分业务范围审批,外资银行分行级以下分支机构(不含分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保险法规定的保险公司支公司及以下分支机构设立、重大事项变更、撤销审批,保险公司支公司及以下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批。 

李嘉然表示,与以往自贸试验区先行“大胆试、大胆闯、自主改”再由国务院批复同意的改革范式不同,此次授权是在国家立法层面授予国务院主动在自贸试验区调整法律的权利。对自贸试验区及其自贸试验区所在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其他区域而言,能更好地统筹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和“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加快政府职能转变。


责任编辑:刘薇薇